2015年1月1日,新修訂的《環境保護法》實施,新法確立的按日連續處罰、查封扣押、限產停產、信息公開等規定將“重拳”指向排污企業。近日,環境保護部將與新法相關的4項辦法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其中明確,排污者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罰款處罰,被責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,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逐次實施按日連續處罰。四項新辦法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
“守法成本高、違法成本低”是排污企業屢次違法排污的原因之一,為了杜絕這一現象,昨日公布的《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明確提出,排污企業違法排放污染物,受到罰款處罰,被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擬實施“按日連續處罰”。辦法指出,處罰對象除了未獲得環評審批、治污防污設施未建成、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等行為,還包括通過暗管、滲井、滲坑、灌注或者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,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。
辦法指出,環保部門應當向排污者送達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》,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,并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的30天內進行復查。計罰周期為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至復查之日止,罰款數額為環境違法行為的原處罰數額。排污企業拒不改正的,環保部門可逐次實施按日連續處罰。
《環境保護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對調查取證、審批、決定、送達、實施、解除、后督察等程序進行了規范要求。辦法擬明確,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超標受過三次以上行政處罰,又實施前列行為的;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、被責令停產整治后擅自恢復生產等行為將被責令停業、關閉。
為防止執法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等易導致執法腐敗行為的發生,新辦法對實施程序、處罰期限、計罰方式等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。昨日公布的《實施環境保護查封、扣押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細化了環保部門如何使用查封、扣押這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標準。
此外,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對信息公開主體和范圍、公開方式、建立信用評價制度、強制公開、法律責任、獎勵等也擬做出明確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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